为了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维持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的损坏和丢失。
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刻向实验室主任汇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校实验室管理科。
三、对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两用”仪器设备,如:电脑、照相机等丢失、损坏要计价赔偿,一般应按现实价值的50-90%赔偿。
四、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详见学校制度。
五、凡因部分损坏、丢失而使仪器设备报废者,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损坏、丢失责任人两人以上,应分清主次,分担赔偿。赔偿比例详见学校制度。
六、处理意见决定后,当事人应在二周内将赔款全额上交财务处。超期则按1至5倍加重赔偿。若一次赔偿确有困难的,经学校同意,可以分次赔还,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七、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外,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严重的应予通报、行政处分。
八、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正式施行。
形态学实验教学中心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