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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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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心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特聘请部分专家作为中心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成员。为有效发挥实验室安全督导专家的作用,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督导的聘任和督导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督导专家由中心聘任,一般聘期为两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四条 督导专家的主要职能是为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展开调研、督察、评估、咨询、指导等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参与中心实验室安全评估工作,对各分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督察和评估;

(二)指导各分中心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督查各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对各单位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随机的巡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

(五)督促、指导各中心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六)对各中心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意见;

(七)协助各中心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督导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一定实验室管理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督导工作方式

(一)每学期初制订督导工作计划、落实任务,学期末进行工作小结;

(二)每月按计划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巡视、暗访,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督导报告;

(三)每年度对中心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填写评估报告;

(四)根据需要,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受邀展开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安全等培训、讲座等。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