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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药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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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修订)、《药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87号令)、《徐州医学院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徐医办〔2012〕5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管员要全面掌握药品的有关知识,了解药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第二条 要随时了解药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第三条 要建立专门的药品进出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日常的进出,相关材料保存两年备查;

第四条 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药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发现药品丢失、被盗、被抢,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五条领用人要掌握药品的有关知识;

第六条 领用人须在保管人员带领下进出库房,不得私自进出药品库;

第七条 药品的领用量应尽量满足教学科研单次使用量;

第八条 领用人须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 领用人在药品的领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运输,确保安全。

第十条 按“ 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对药品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