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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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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制定本规定:

一、中心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制订仪器的操作规程,经常性地注意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严格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二、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致使损坏者;

2.工作失职、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三、赔偿规定:

1.对单价500元以下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损坏丢失按原价值赔偿。

2.对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赔偿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整机损坏或丢失的,应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价。

3.凡弄虚作假,监守自盗者,除追究责任外,一律按原价值赔偿。

4.凡不遵守实验室纪律,打闹造成损失者,一律按原价值赔偿。

5.如未经审批,擅自将教学科研仪器带出本院或家中造成损失者,除追究责任外,一律按原价值赔偿。

四、赔偿处理权限:

1.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备案。

2.8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由部系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

3.大型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由学校组织设备、保卫部门,严格审查,专案处理,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五、赔偿手续:当事人持赔偿单和事故报告单在十天内经设备处签章后再到设备科交款。

六、设备科将赔偿金上交财务,统一收回原科目,作为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经费的补充,严禁挪作它用。

七、应该赔偿,而无故拖延时间不交款者,一律加倍赔偿,并从助学金、奖学金或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