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强化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和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损坏流失,依据《徐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医大资字〔2020〕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使用部门要加强资产管理,制定严格的保管、维护、使用制度及科学的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保管、使用责任制。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固定资产,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防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
第三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二)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造成损坏的;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四)质保期内发生故障不及时联系厂家维修,造成损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携出校外或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六)人员变动(出国、调离、辞职、离退休等)或者机构调整过程中,固定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七)使用部门没有明确保管使用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八)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四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失,当事人若能如实上报,经查证核实的,可免于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二)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固定资产盗失,经公安部门或者学校保卫处侦查属于盗窃行为的;
(三)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操作,仍未能避免固定资产损失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五条 损失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由个人赔偿。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使用部门管理不善,属于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赔偿。
第六条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等情况计算确定:
(一)固定资产赔偿标准
1.投入使用一年内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计算赔偿金额。
2.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的1.1倍系数计算赔偿金额。
3.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按不低于原值的1%计算赔偿金额。
4.图书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学校图书馆现有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及使用寿命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三)出借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按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计算赔偿金额,最高金额不超过资产原值。
(四)责任人提请用实物抵偿的,经所在单位认定,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实物抵偿。
第七条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程序
(一)发生损失事故后,责任人必须立即报告资产使用部门,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同时报学校保卫处立案调查。使用部门应尽快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填写《徐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处。
(二)学校固定资产被盗应出具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证明,视损失大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清职责,专案处理;
(三)资产管理处在接到书面报告2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查明事故原因。如属于责任事故的,应明确责任人和相应的责任,组织专家对资产损坏情况进行技术认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资产损失程度和赔偿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资产管理处处务会对固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属学校“三重一大”范围的,需按照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八条 使用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意见进行赔偿处理或进行固定资产维修。相关责任人接到赔偿通知后,在10个工作内至计划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学校教职工若不执行者,资产管理处可委托计划财务处从其津贴中扣除;责任单位应缴纳的赔偿金,由计划财务处根据赔偿通知从该单位的绩效奖励中扣除。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条 对于存在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等情况,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徐州医科大学所有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须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实物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