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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实验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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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物品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徐州医学院实验物品管理办法》(徐医办〔2014〕15号),并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实验物品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管制类化学品仓库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实验室的实验物品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实验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的实验物品,指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含实验材料:在实验工作中易于消耗、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如实验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一次性物质材料:各种原材料、燃料、药品、化学试剂、零配件、玻璃仪器及器皿等;低值物品:在实验使用中不属于固定资产和材料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教学用具;低值工具、手术器械、量具等。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等其它特殊管制类物品执行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实验物品的采购

第五条 教学用实验物品的采购,各实验室应按照实际教学需要,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及所属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科研用实验物品的采购,由使用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等审核。

第七条 实验物品采购原则上需在“徐州医科大学耗材平台”自行采购。

如有下列情况,可按自购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完成:

1、零星、急需、耗材平台没有的实验物品;

2、专业性强或受国家管制的实验物品,如危险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

3、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购置的实验物品。

采购单价或单次批量价格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实验物品,应根据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招标、询价、磋商等)进行采购。

第四章 实验物品的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办理入、出库手续。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实验物品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第九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建立实验物品明细账,专人管理,普通账目保存两年,管制类物品账目参考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双人管理,精确计量和记录,安装警报装置,严加保卫,学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要经常对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实验物品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或专用试剂柜、保险柜,分类存放,各实验室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实验室应予做无害化妥善处理或交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交给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回收,严禁随意抛弃。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