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修订版)、《徐州医学院实验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徐医办〔2012〕4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正常服用有利生命和健康,但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限于第一类和第二类。本办法所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国家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第四条 购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仅限于我校教学和科研使用。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全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报、审批、购买、发放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院系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报、使用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储存
第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要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需要提前提出采购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接到申请后,制订采购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国家、省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八条 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按计划、按需购买,要保持合理库存,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运输需专人、专车押运,防止丢失、破损、被盗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必须货到即验,双人验收并签字。
第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专人(双人)负责,专库(柜)双锁保存,建立专用账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用途、领用人和保管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三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部门应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规章制度,需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应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领取、储存、发放、记录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领导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要对教学、科研所开设的实验内容、名称、时间、班级、学生人数、所用剂量、规格及用法等内容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方可批准领取。实验人员领取时必须双人签字。
第十四条 在使用或保存的过程中如有破损、破碎,需有在场证明人签字,并将使用后的空安瓿瓶如数收回,实验结束后,各实验室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放置实验室保险柜统一保管,不得散落在实验室。
第四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贮存,门窗要有防盗设施,学校仓库安装监控装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责任明确。实验室按需少量领取,及时用完。如发生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领取、使用、退回和销毁管理流程,收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空安瓿瓶、废标签等应有专人计数、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项目包括申请手续是否齐全、规范,使用登记是否完整,账物是否相符等。
第十八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或被盗、骗取或冒领的责任人,应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国家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