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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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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修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87号令)、《徐州医学院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徐医办〔2012〕5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持证统一购买。

第三条 采购手续要健全合法,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凭证购买。

第四条 要查验易制毒化学品供货方资质,同时,向供货方出具我方购买证明。

第五条 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保存两年备查。

第七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第三章

第八条 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第九条 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条 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日常的进出,相关材料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 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上报给公安机关。

第四章

第十二条 领用人要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第十三条 领用人须在保管人员带领下进出库房,不得私自进出易制毒化学品库;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量应尽量满足教学科研单次使用量;

第十五条 领用人须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

第十六条 领用人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运输,确保安全。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按“ 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保管工作由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负责;培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安全监督工作由保卫处、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十九条 凡是违反采购、保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规定的人员,将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